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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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㈠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法定代理人 狄剛右 被上訴人(即原告)因與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佰玖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第一項聲明 肆佰 伍拾捌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第二項聲明為壹佰肆拾壹萬陸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第二審裁判費捌萬玖仟玖佰玖拾壹元,被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壹元外,其餘玖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柒佰肆拾貳元,其餘貳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繳納,扣除被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玖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元,茲限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二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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