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45號原告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000,000元(即抵押權金額新臺幣1億200萬元扣除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示新臺幣4500萬元之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