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號聲請人員大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前依鈞院99年度全字第62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99年度存字第46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聲請鈞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基隆地院99年度存字第462號提存事件卷宗審查結果,本件提存物業經基隆地院提存所依提存法規定解繳國庫,有基隆地院提存所提存物解繳國庫審查單附於基隆地院110年度解字第73號卷內可稽。是本件提存物已不存在,無從返還聲請人,聲請人聲請返回提存物,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