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盟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盟勝於民國92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