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 陳琪雯 被告嘉義縣義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阿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義竹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