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9430號債權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甲○○
2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全部溯及至84年9月29日起算當時尚未發生相當於租金之賠償金)。
二、請求依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5%請求之。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