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宜蓁蔡慧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4,062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宜蓁即蔡慧蓉於民國93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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