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0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曹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439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曹燕玲於民國87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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