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7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藝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秋玉王春鑫王秀麗王大謙 及王明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29日106年度訴字第8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77,34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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