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52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簡字第528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99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9年
2月22日。而上訴人遲至99年2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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