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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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76號聲請人 張林卿卿 (即 張邦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芳華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00│├──┼────────────┼──────┼──┼──┤│0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