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04號聲請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峰 代理人 張芯 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櫻月 │臺灣中小企業銀│102年3月31日│27,800元│AB0000000│││││行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