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林子琳 被告 曾厚恩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七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五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