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312號聲請人乙○○被繼承人甲○○原住台南
75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也有準用之,即該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繼承人甲○○之最後住所地係在台南市,有戶籍謄本可稽。依非訟事訴訟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