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林和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報告書職 黃麗緞 現居住於高雄市○○街○○○○○號之職務宿舍,因於第一次訪查時,因上班疏忽將鑰匙交代鄰居,以致無法配合訪查,今以書面陳報,職現仍有居住於前揭宿舍之事實。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總務科
報告人職
謹呈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