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佳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叁萬壹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