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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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39號債權人 魏鈺軒 上列債權人魏鈺軒因與債務人 楊宗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鈺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載明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發票日)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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