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37號債權人 林麗華 上列債權人林麗華因與債務人 林瑞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述,汽車維修費用已由債權人先行墊付,是請提出該維修費用單據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二、經查,聲請狀所附證物二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係與「車禍肇事- 林嘉葦 」,而非與債務人「林瑞慶」之對話紀錄,是請釋明之,抑或補提正確之釋明文件資料。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瑞慶(住彰化縣彰化市惠民莊34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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