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麗娟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麗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杜麗娟前經本院認其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5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3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