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李炎振 上列原告因就房屋稅條例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所記載之被告名稱為「宜稅局羅東分局」、代表人姓名為「 黃祖友 」、機關及代表人之地址為○○○鎮○○路○○號」,原告應補陳正確之機關名稱為「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姓名為「 呂莉莉 」、機關及代表人之地址為「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
三、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提出訴願決定書,程式上自有未合。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補繳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家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