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再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再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3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32,3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