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九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安 送達代收人 王錞熙 被告銘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甲○○住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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