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3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王繹勛 債務人呂芮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台幣79,383元、違約金新台幣15,553元已包含於新台幣148,732元之中,係為重複收取,是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