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李明偉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諺臣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陳諺臣(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陳諺臣之地址。
四、補原告與妻被告 林欣屏 (身分證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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