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劉鳳嬌 被告 劉鳳琴
竹萬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30元(50萬30元+100萬元=150萬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應如期繳納。
二、查報所稱被告竹萬炎向 劉金石 借款之資料;及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他字492號偵查結果?(並附資料影本為證)。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