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乙○○○特別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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