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39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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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9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丁延衍
被 告 蔡兆富 (即 蔡文義 之繼承人)
林秋蘭 (即蔡文義之繼承人)
蔡中堅 (即蔡文義之繼承人)
蔡依婷 (即蔡文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蔡中堅、蔡依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
告蔡兆富、林秋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五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蔡中堅、蔡依婷於繼承被繼承人蔡
文義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兆富、林秋蘭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