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316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被 告 王文凱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能力,始
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原告起訴前,已於同年
3月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乙份附卷可參,無從
命其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