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00號債權人 彭怡菁 即永利興商號債務人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吳東軒
一、債務人日升昌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吳東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對債務人吳東軒聲請支付命令支付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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