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羅吉倫 被告 劉羽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