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91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施文耀 (原名: 施文要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一) 肆萬 陸仟 陸佰 參拾肆元
(二)壹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00146,634元96年1月5日起至96年2月4日止18.2596年2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103,084元96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9.71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