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93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王儷蓉 債務人 魏雲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96,706元113年8月10日7.8%暨自113年9月11日起,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312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8,652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13,021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台幣96,706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