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4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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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4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387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陳肇宏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肇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均記事勿省略)。
三、請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
四、請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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