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世恩 債務人 王文發 債務人 王文琳 債務人 蔡雅雯
一、債務人王文發、王文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柒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文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叁仟肆佰叁拾壹元,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三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蔡雅雯給付之。
三、債務人王文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依聲請狀附表編號四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王文發、王文琳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蔡雅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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