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蕭正吉 被告 高清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蔡英雌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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