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重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毒聲重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重字第6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國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46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
理由
一、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事由,認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得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又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效力,但原裁定確定法院認為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重新審理之事由,及聲請人之聲請有無理由,實務見解仍有分歧,且尚待調閱卷宗確認,均需耗費相當時日。然本件聲請人現正執行強制戒治中,且強制戒治期間較短,為避免聲請人之人身自由因審理期間過長而繼續受拘束,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故本院認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但書規定,停止執行之必要。若本院嗣後認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無理由,聲請人自仍應繼續執行未完成之強制戒治期間。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3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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