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家堂(原名徐聖堂)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家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家堂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37
91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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