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9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98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劉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