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2號債權人 葉自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凱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正確姓名為何?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車資亦或借款或其
他?)㈣若為借款,應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㈤提出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3月30日之相關釋明資料。㈥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請求利率為何?另並
確認利息自「111年11月29日」起算是否有誤?(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2年3月31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