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2857號債權人 邱皇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庭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王庭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6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