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71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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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6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易字第1640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67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0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12號、第1767號、第2554號),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
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謝枚霏書記官謝雅茹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俊佑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壹參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ꆼ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俊佑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3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87年12月7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23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9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出所執行完畢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北地院以89年度易字第12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於ꆼ9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ꆼ同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61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ꆼ於100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6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ꆼ同年間,繼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ꆼꆼ罪,嗣經臺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與ꆼꆼ罪入監合併執行後,於101年11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三「查獲經過」欄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查獲經過│主文欄││││所施用之毒品│││├──┼────────┼────────┼─────────┼─────────┤│一│103年2月23日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3年2月24日│陳俊佑施用第二級毒││︵│午某時,在桃園縣│置入吸食器內燒烤│下午1時20分許,因│品,累犯,處有期徒││103│八德市某速食店內│吸其煙氣之方式,│其為列管毒品人口而│刑玖月。││年││施用第二級毒品甲│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度││基安非他命1次│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審│││反應,始悉上情。│││易││││││字││││││第││││││1640││││││號││││││︶│││││├──┼────────┼────────┼─────────┼─────────┤│二│103年4月30日中│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3年5月1日│陳俊佑施用第二級毒││︵│午12時許,在停放│置入吸食器內燒烤│晚間11時30分許,為│品,累犯,處有期徒││103│於桃園縣桃園市桃│吸其煙氣之方式,│警在桃園縣桃園市宏│刑玖月。扣案之第二││年│園火車站附近某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昌七街100號前查獲│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度│由其駕駛之車牌號│基安非他命1次│,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審│碼3052-QL號自用││命(驗餘毛重0.1374│壹參柒肆公克),沒││易│小客車內││公克)1包,再於同│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字│││年月2日凌晨0時20│組,沒收。││第│││分許,於左列自小客│││1671│││車內,扣得陳俊佑所│││號│││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吸食器1││││││組,始悉上情。││├──┼────────┼────────┼─────────┼─────────┤│三│103年6月30日晚│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3年7月1日│陳俊佑施用第二級毒││︵│間11時許,在桃園│置入吸食器內燒烤│晚間9時40分許,為│品,累犯,處有期徒││103│縣八德市○○街19│吸其煙氣之方式,│警在左址居所查獲,│刑玖月。扣案之吸食││年│巷10之4號3樓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並扣得陳俊佑所有供│器貳組,均沒收。││度│所內│基安非他命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審│││所用之吸食器2組,│││易│││始悉上情。│││字││││││第││││││2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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