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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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65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修方意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代位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提起訴訟,其所代位行使者乃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債務人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是其提起之訴訟,僅能以第三債務人為被告(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債權人起訴以自己之名義代位債務人向第三債務人行使權利者,不得將被代位人(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91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準此,原告以自己之名義代位債務人修方意向其他公同共有人訴請分割遺產,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將被代位人即債務人修方意列為共同被告,故原告對被告修方意之起訴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