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昌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崔得平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肆仟陸佰零伍元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