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強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1)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5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2)強制猥褻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5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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