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凌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