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春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4紙,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支票發票日非 羅勝耀 ,請提出羅勝耀代理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支票之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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