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皓具保人廖希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字第12965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希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希文因受刑人即被告王皓(下稱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被告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47號、111年度訴字第1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3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復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5月13日中檢介乙112執12965號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0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