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賢誠
送達代收址:臺北市○○區○○○路0段0號0樓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吳金玫法官侯驊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