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34號原告 李冠佑 被告 林亦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審簡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