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蔣石輝 被告 林智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2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智偉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蔣石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呂俐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